一批新标准新政策 5月1日开始执行
2013-05-09 09:00:38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1.新版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5月1日开始执行,新条例在劳动合同中止、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、脱密期、竞业限制、新增规定定性劳务派遣...
       1.新版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5月1日开始执行,新条例在“劳动合同中止”、“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”、“脱密期”、“竞业限制”、“新增规定定性劳务派遣”、“新增规范学生实习” 、“新增高温费”等34个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调整。
  提示
  新《条例》新增规定,“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,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。”  
  新《条例》新增实习生规定,“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。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,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、每周超过四十小时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  2.广东省政府发出《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。
  提示
  据了解,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,平均增幅19.1%。其中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,提高19.2%,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,小时工资为15元。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、佛山、东莞、中山四市,提高19.1%,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,小时工资为12.5元。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、惠州、江门三市,增加了肇庆市,提高19%,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,小时工资为11.1元。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、河源、梅州、汕尾、阳江、湛江、茂名、清远、潮州、揭阳、云浮十一市,提高19%,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,小时工资为10元。
  3.国家质检总局 、国家标准委发布GB 5296.4-2012《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》国家标准。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:总则(GB 5296.1-1997 替换为GB 5296.1-2012)于5月1日开始执行。
  提示
 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、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,该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,为规范国内市场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提供了明确依据。
 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; 
  新标准增加了术语“消费品”;修改了术语“纺织品”和“使用说明”的定义;    
 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(分别对纱线、织物、床上用品、围巾、毛巾、窗帘、服装类产品、袜子、帽类产品、手套及其他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规定); 
 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、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; 
 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(应根据GB 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); 
  增加了“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”的规定; 
 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(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,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); 
  取消了原附录A(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)和附录B(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); 
  增加了附录A“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”; 
  增加了附录B“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”。 
  4.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《不锈钢焊条》等362项国家标准,其中纺织服装相关产品标准:GB/T 28895-2012 防护服装 抗油易去污防静电防护服于5月1日开始执行。
  提示
  本标准规定了抗油易去污防静电防护服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式、标识等。

冷月摘自《中国纺织报》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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